关于做好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
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考委,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管理
各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按照规定认真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和章程。招生章程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提供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高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招生简章须内容全面、条理清晰、表述准确,其中专业专门化方向在编制招生计划时要注明。招生简章确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严禁违背教育部规定自作主张制订招生办法。招生院校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专业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录取,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比例。有专业校考的院校,要加强对校考工作的组织管理,严禁违规或变相违规承诺。严格命题、评委选聘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校考考风考纪。
二、深入实施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各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加大艺术类专业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力度,将艺术专业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及考生艺术类专业校考成绩分布等情况,及时通过媒体或在院校网站进行公布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 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和各艺术类专业招生高校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艺术类专业招生各环节工作管理。各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和纪律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处理。
附件:2015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省委宣传部,省人大科教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科教文卫体委, 省教育厅,省招考委委员。
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具体内容请下载附件
附件:2015年艺术类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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